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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15-04-08     浏览次数: 649
友情单位标题:
  东川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友情单位地址:
  东川区民政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871-62152326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东川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先阅读《指南》。东川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川区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东川区民政局版块上查阅《指南》。东川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东川区民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东川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东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kmdc.xxgk.yn.gov.cn/)东川区民政局版块中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民政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络公开和在办公地点公开两种主要形式,同时采取便民资料、公开栏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东川区民政局版块及办公地点查阅。办公地址:东川区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民政局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提出申请,本单位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东川区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民政局办公楼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电话(传真): 0871-62152326;

    邮政编码:6541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东川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东川区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选择下述两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东川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东川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民政局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东川区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东川区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办公室掌握的政务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民政局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东川区民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务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务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办公室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时,相关证明与《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信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621523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党委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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